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原告 蕭聖昌 被告 何信良
何順煒 上列被告何信良因被訴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9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何信良及其行為時之法定代理人即被告何順煒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王婉如法官邱巧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書記官黃伊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