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孔德惠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未依上開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且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分別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湘茹附表:
一、聲請人固已提出臺灣土地銀行、彰化銀行、玉山銀行存款存摺影本,惟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自民國105年12月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之存摺資料,並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二、聲請人固提出郵政儲金、兆豐銀行、元大銀行、彰化銀行、第一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惟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05年12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應說明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含房租、膳食費、交通費、電話費、水費、電費、瓦斯費)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房屋租賃契約之證明、支付補貼租金及繳納水電瓦斯費用之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同居住?同住者係如何分攤家庭生活費用(如房租、水費、電費、瓦斯費等)?又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亦請一併陳報。
五、依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所載,聲請人原設籍「桃園市○○區○○里○○鄰○○路○段○○○號5樓」,於107年2月1日始遷入現戶籍地址即租屋處「臺北市○○區○○里○○鄰○○街○段○巷○○號3樓」,應說明聲請人遷入現戶籍地址而有租屋之必要、原設籍地與現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說明原設籍地與現設籍地之各該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六、聲請人固已提出107年2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惟應說明105年12月至107年1月居住於何處及有無賃居之需求,並應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確有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八、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生活支出+以債養債」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九、聲請人陳報積欠匯豐(台灣)銀行、第一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連帶保證債務達2,900萬6,000元,聲請人應詳細說明上開債務發生原因、其與主債務人有何關係、擔任連帶保證人之原因、經過、何時無法清償、未清償金額,並提出上開債務之借款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一、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最近5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
十二、應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起迄今是否有受他人金錢資助?如有,請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三、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四、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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