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016號上訴人台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95年度重訴字第1016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74,000,000元(見本院卷第384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192,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絮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