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8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貳萬元,如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為更生之聲請,爰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2萬元,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