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仁松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仁松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羅仁松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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