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臣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591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臣熙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朱臣熙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