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茂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茂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茂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號判例可資參照。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18
7號、94年度臺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各罪,經本院先後判決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2罪刑,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34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該判決並於103年2月5日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1年10月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附表:受刑人黃茂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此部分│││││含2罪,均同刑度)││├─────┼────────────┼────────────┼────────────┤│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27日│①102年6月9日│││││②102年6月13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971號│102年度毒偵字第2652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817號│102年度訴字第2340號│││實├───┼────────────┼────────────┼────────────┤│審│判決日│102年9月23日│102年12月3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817號│102年度訴字第2340號│││判├───┼────────────┼────────────┼────────────┤│決│確定日│102年10月22日│103年2月5日││├─┴───┼────────────┼────────────┼────────────┤│是否為得易│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2089號│103年度執字第5035號│││││(2罪經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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