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59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5年度易字第590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庚○○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95年度偵緝字第177號),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1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耀興書記官劉晨輝通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共同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一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復於八十九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七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二罪接續執行,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日執行完畢。詎未知所警惕,與 柳長青 (由台灣高等法院另案審理中)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三年一月二日起至同年三月二日止,連續在附表所示之時、地,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嗣因柳長青另涉犯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獲准後,陸續供出上情而循線查獲。
三、處罰條文: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本案經檢察官姚重珍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劉晨輝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附表: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方式│竊得財物│被害人││號││││││├─┼────┼────┼────┼──────┼───┤│一│中華民國│桃園縣大│不詳│車號00-0│戊○○│││(下同)│園鄉中正││九七九號自小││││九十三年│東路與中││客車,大園鄉││││一月二日│正一街口││農會提款卡、│││││││聯邦銀行存摺│││││││及提款卡、行│││││││照各一張,○│││││││九一一二三五│││││││一五四號手機││├─┼────┼────┼────┼──────┼───┤│二│九十三年│桃園縣中│趁車子停│車號00-0│己○○│││二月二十│壢市○○○於路旁未│二二七號自小││││四日六時│路前│熄火,由│客車,印章一││││許││一人把風│枚,客戶聯絡││││││,另一人│簿一本,九十││││││下手竊取│二年度扣繳憑│││││││單二張,合作│││││││金庫提款卡一│││││││張││├─┼────┼────┼────┼──────┼───┤│三│九十三年│桃園縣蘆│趁車子停│車號0000│甲○○│││二月二○○○鄉○○○於路旁未│-FK號自小││││六日上午│路二段四│熄火,由│客車,車錀匙││││六時許│六二號前│一人把風│一支,身分證││││││,另一人│一張││││││下手竊取│││├─┼────┼────┼────┼──────┼───┤│四│九十三年│桃園縣大│趁車子停│車號00-│丙○○│││二月二○○○鄉○○○於路旁未│○九五二號自││││六日凌晨│街海福宮│熄火,由│小客車,行││││四時三十│前│一人把風│照、IC健││││分許││,另一人│保卡、提款││││││下手竊取│卡各一張││├─┼────┼────┼────┼──────┼───┤│五│九十三年│桃園縣龜│利用萬能│車號00-0│丁○○│││二月二十│山鄉文七│錀匙竊取│一八八號自小││││九日晚上│二街三六││客車,行照一││││八時│號前││張││├─┼────┼────┼────┼──────┼───┤│六│九十三年│桃園市國│趁車子停│車號00-0│辛○○│││三月二日│際路二段│於路旁未│二一七號自小││││下午一時│一四七號│熄火,由│客車,錀匙一││││許│永信保養│一人把風│支│││││廠內│,另一人│││││││下手竊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