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17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704號

原告 林梅芳

訴訟代理人 劉敏卿 律師

被告 倪正道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 律師

葉思慧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之訴訟代理人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衝庭具狀聲請變更期日,然其聲請變更期日狀誤載呈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且自行誤送至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輾轉送至本簡易庭時,本件已於111年12月27日一造辯論。因被告訴訟代理人衝庭之請假屬正當事由,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1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簡易庭第一法庭(臺北市○○區○○○路○段○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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