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士秩字第83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林杰陽
被移送人 蔡昕彤
被移送人 潘靖諺
被移送人 張哲瑋
被移送人 劉冠禕
上列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1
年11月24日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11302496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杰陽、蔡昕彤、潘靖諺、張哲瑋、劉冠禕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玩具空氣槍肆支、水彈壹瓶及水彈壹包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林杰陽、蔡昕彤、潘靖諺、張哲瑋、劉冠禕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1年11月22日4時許。
(二)地點:臺北市士林區重慶北路4段與葫東街口。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空氣槍4支、水彈1瓶及水彈1包,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林杰陽、蔡昕彤、潘靖諺、張哲瑋、劉冠禕於警詢之自白。
(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現場暨扣押物品照片、空氣槍動能初篩報告表及110報案紀錄單。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