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秩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士秩字第83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林杰陽

被移送人 蔡昕彤

被移送人 潘靖諺

被移送人 張哲瑋

被移送人 劉冠禕

上列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1

年11月24日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11302496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杰陽、蔡昕彤、潘靖諺、張哲瑋、劉冠禕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玩具空氣槍肆支、水彈壹瓶及水彈壹包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林杰陽、蔡昕彤、潘靖諺、張哲瑋、劉冠禕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1年11月22日4時許。

(二)地點:臺北市士林區重慶北路4段與葫東街口。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空氣槍4支、水彈1瓶及水彈1包,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林杰陽、蔡昕彤、潘靖諺、張哲瑋、劉冠禕於警詢之自白。

(二)證人 吳宛容陳宜潔魏詩桓 於警詢之證述。

(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現場暨扣押物品照片、空氣槍動能初篩報告表及110報案紀錄單。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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