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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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2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沈嘉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零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四.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