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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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96號

原告 蔡文龍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 律師

林正椈 律師

林隆鑫 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 周雨利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書記官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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