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6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56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片語■(連帶)清償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__計算之利息,並■片語■(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