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94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9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94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關文雄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62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關文雄犯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HTC手機壹支、電腦主機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爰審酌被告躲藏於宿舍淋浴間,趁告訴人沐浴之際,無故以手機攝錄告訴人之身體隱私部位,侵害告訴人之隱私,造成告訴人心理上不適與陰影,所為應予譴責,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年紀甚輕,並無任何犯罪前科,有其前案紀錄表可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HTC手機1支、電腦主機1台,均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供述無訛,茲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慧嵐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