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91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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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9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911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務人 陳雅惠 即 忠祥 呈工程行
洪紹民
一、債務人陳雅惠即忠祥呈工程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捌萬捌仟零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雅惠即忠祥呈工程行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紹民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