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66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告 彭元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書記官賴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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