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45號原告 黃典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等人間侵權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二、三、六、七、八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30,000元(訴之聲明第四項部分與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之利益相同,不另徵計);另訴之聲明第五項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0元;以上,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計為15,73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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