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簡上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號原告 王長派 被告 黃國中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5年度簡上字第1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廖素琪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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