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89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鴻宜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4,
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書記官孫鈴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