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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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 洪健傑 訴訟代理人 吳振群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春烈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確實裁判費待測量後多退少補)。
二、被告陳春烈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及澎湖縣○○鄉○○○段○○○○號土地最新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書記官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