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交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訴字第10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菘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洪菘佑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菘佑所犯肇事逃逸部分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陳芸葶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