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4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4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04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Mic.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麗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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