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1433號
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4,2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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