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9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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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952號債權人 簡子 家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范竣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43,590元之釋明資料(如:匯款收據影本、
轉帳收據影本等)。㈡確認債務人地址記載是否有誤,並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