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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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17號原告志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志明 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5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萬3,5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萬4,9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4,45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葦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