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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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錫水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錫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錫水前犯不能安全駕駛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4月2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34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