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保險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保險字第27號上訴人丁○○
乙○○戊○○丙○○共同送達代收人甲○○上列上訴人四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度保險字第27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四人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750元,另上訴人乙○○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0,360元(第二審裁判費共計256,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