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壢附民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壢附民字第19號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95年度壢簡字第86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其其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