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親屬關係確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238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丙○○
號5上列聲請人聲請確認親屬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乙○○之女,被繼承人乙○○於民國89年10月26日死亡,聲請人因申請請領被繼承人乙○○之餘額退伍金,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7條、第41條第1項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規定聲請裁定確認親屬關係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與被繼承人乙○○為父女關係,法無明文得依非訟程序聲請確認,且聲請人所引前揭法條規定,經核亦非得憑為聲請裁定確認親屬關係之法律依據。關於聲請人與被繼承人乙○○間有無父女關係,聲請人得否領取被繼承人乙○○餘額退伍金之公法給付,攸關實體法律關係之判斷,此非依非訟事件法所得處理之範疇,聲請人理應另尋適法程序解決。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確認親屬關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