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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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聲字第4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品臻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林品臻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鈞院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7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05年5月30日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7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故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