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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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3年度附民字第47號原告財團法人私立親民技術學院(即財團法人私立親民
工商專科學校)法定代理人 李金桐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複代理人 魏順華 律師
戴愛芬 律師訴訟代理人丁○○被告 陳勻岳 即丙○○)選任辯護人 林富村 律師被告乙○○
號弄6號選任辯護人 徐正安 律師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民國92年度易字第264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呂曾達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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