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91號繼承人甲○○繼承人乙○○
員會 金菊 被繼承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繼承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建成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91號繼承人甲○○繼承人乙○○
員會 金菊 被繼承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繼承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