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字第882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國良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107年5月17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107年5月31日始行上訴,有本院收文戳章附卷足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蘇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