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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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破字第13號聲請人 李美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事廳81年10月12日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研究意見參照)。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據聲請人聲請狀陳稱及所附各項財產證明文件所示,聲請人現有之財產總額為新台幣(下同)615,841元,是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書記官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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