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8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866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丁毓坤 債務人 陳淑珍
一、債務人丁毓坤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陸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淑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丁毓坤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丁毓坤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壹仟捌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