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原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原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易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何玉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健雄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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