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23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昀軒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77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李昀軒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 徐酩捷 係李昀軒父親之同學,因李昀軒曾開車搭載徐酩捷而
互有往來,李昀軒因而知悉徐酩捷申請使用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之行動通訊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A門號)及0000000000號(下稱B門號),並得知徐酩捷以上開遠傳公司門號所申設之小額付費交易密碼。李昀軒明知未經他人許可,不得無故輸入他人門號或帳號密碼,入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妨害電腦使用、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得利之犯意,利用徐酩捷在其南投縣○○鎮○○路000號住處內洗澡而不及注意之際,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使用A門號、B門號之SIM卡插入徐酩捷之手機(A門號)及自己自備之手機(B門號)後,連結行動網路上網,無故輸入徐酩捷A門號、B門號之小額付費交易密碼,佯為徐酩捷本人表示同意將如附表所示之小額線上交易費用附加於徐酩捷所申辦之A門號、B門號電信費用中支付之意思,而偽造不實之線上購買電磁紀錄後行使之,購買「老子有錢」等線上遊戲之點數,致使遠傳公司陷於錯誤,代墊消費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5萬2,000元,並附加於A門號、B門號之電信帳單費用,以此方式取得價值5萬2,000元之遊戲點數之不法利益,足生損害於徐酩捷及遠傳公司對於電信費用管理之正確性。嗣徐酩捷接獲A門號及B門號之電信費用帳單,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㈡案經徐酩捷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的自白。
㈡被害人警詢時的指證。
㈢A、B門號之遠傳公司110年2月、3月之小額代收繳款通知
書明細清單、So-net小額付費明細表、向上國際科技股有限公司查復會員帳號資料電子郵件、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被告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翻拍照片。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
而入侵他人電腦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
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偽造準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於相同時、地,分別接續使用告訴人二支手機門號之小
額付費功能,購買網路遊戲點數多筆,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均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各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一罪。又被告所犯上開3罪,係基於同一犯罪目的,而實行接連之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㈢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2罪,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而為本案犯行,應予責
難,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所受財產損害,及其迄今仍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害,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見本院卷第67頁)在卷可參,暨其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修車工作、經濟勉持、與父親同住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本案犯行取得價值5萬2,000元之網路遊戲點數,為犯罪所得,且未扣案,復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由檢察官蔡岱霖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景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依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使用門號收費類型交易日期交易時間交易項目交易金額(新臺幣元)10000000000(A門號)計次型110年2月12日04:20:13GOOGLEPLAY商店消費1,000204:20:521,000304:21:211,000404:21:541,000504:22:311,000604:22:581,000704:23:291,000804:23:531,000906:45:141,0001006:45:401,0001106:46:071,000120000000000(A門號)計次型110年2月12日14:32:38So-net小額付費1,0001314:33:431,0001414:34:301,0001514:40:251,0001614:41:141,0001714:41:561,0001814:43:161,0001914:43:571,0002014:44:401,0002116:00:141,0002216:03:151,0002316:04:191,0002423:18:221,0002523:20:201,0002623:20:571,000合計26,000附表二:
編號使用門號收費類型交易日期交易時間交易項目交易金額(新臺幣元)10000000000(B門號)計次型110年3月6日19:33:09GOOGLEPLAY商店消費1,000219:33:421,000319:34:001,000419:34:151,000519:34:351,000619:35:051,000719:35:271,000819:35:481,000919:36:051,0001019:36:221,0001119:36:391,000120000000000(B門號)計次型110年3月6日22:07:06So-net小額付費1,0001322:16:261,0001422:39:081,0001522:43:171,0001622:45:361,0001722:49:071,0001822:54:311,0001922:56:461,0002023:00:581,0002123:05:121,0002223:12:141,0002323:16:291,0002423:22:221,0002523:25:261,0002623:30:401,000合計2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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