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4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志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年
4月9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4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王志敏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王志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年4月9日所為之109年度訴字第144號第一審判決,於109年4月20日收受判決後,於109年4月28日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所提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逾期未補正者,將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書記官洪韻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