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丁○○
      乙○○
共   同
代 理 人  施小凡 律師
相 對 人 戊○○
      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之反訴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
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之反訴申
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法律
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
上開分會之審查表影本以為釋明,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鄭敏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