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撤緩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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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撤緩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撤緩字第10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博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緩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博鈞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3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江博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8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並於民國113年1月11日確定在案。然受刑人於緩刑前,故意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在前案緩刑期內,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於113年9月16日確定,故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8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並於民國113年1月11日確定;又於緩刑前之112年3月12日,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於113年9月16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電話紀錄、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足認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書記官李玫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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