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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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20號原告 蔡蘇淑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00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訴訟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亦有明定。末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將其建物跨越於原告所有坐落於嘉義市○路○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附圖紅色所示地上建物一角(下稱系爭地上物)拆除,然原告未於起訴時表明系爭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部分之面積若干,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裁定命原告依限陳報系爭地上物占用之面積(如占有之實際面積尚待囑託地政機關測量確認,仍請陳報遭占有之預估面積),並按系爭土地民國113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乘以系爭地上物占用之面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計算並繳納應繳納之裁判費。
三、原告應提出坐落嘉義市○路○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權利人姓名均勿遮蔽),並應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亭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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