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7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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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相對人即債務人 游添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叁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每日新臺幣陸元陸角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