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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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2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謝明琪 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謝明琪間請求離婚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爰提起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提出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通知書等件影本、起訴狀繕本可稽。本件聲請,經本院調閱聲請人財產所得資料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書記官李一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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