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26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相對人乙○○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羅惠宜 、丙○○於民國93年9月
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5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93年9月13日至民國133年9月1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㈠債務人羅惠宜於①民國93年9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93年9月17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17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7年10月17日起,債務人羅惠宜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842,477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②小額循環信用貸款至民國95年11月2日積欠119,436元。㈡債務人丙○○於民國93年9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000,000元、②2,6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均為民國93年9月13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13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7年11月17日起,債務人丙○○未依約清償本息,尚積欠本金3,027,180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②小額循環信用貸款至民國97年5月16日積欠44,575元。③信用卡帳款至民國98年
2月7日積欠22,894元。嗣債務人羅惠宜、丙○○於民國97年6月3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贈與相對人,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件、建物登記簿謄本一件、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契約影本三件、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影本二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件、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影本二件、貸還款交易明細表二件、信用卡墊款明細表一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湯明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潘素惠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2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潮州│光華││1051│建│0│0│94.98│全部││└──┴───┴────┴──┴──┴───┴─┴──┴──┴────┴───┴─────┘┌──────────────────────────────────────────────────────────┐│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26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759○○○鎮○○街62│光華段1051地號│鋼筋混凝土│1樓46.64、2樓50.34、3│陽台面積14│全部│││││巷17號││造、4層樓│樓45.58、4樓20.55合計1│.44││││││││房│6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