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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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原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跟蹤騷擾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簡字第2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王筱維法官賴昱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至善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