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6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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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6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26號聲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啓成 代理人 簡翊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書記官劉德玉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6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金賓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李大偉 陽信銀行永和分行112年1月31日299,959元A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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