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32號原告 凃美華
蔡佩君 蔡再發 被告 黃佳鳳
張文字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82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周佑倫
法官林新益法官蔡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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