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小字第24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字第24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孔繁輝 被告 方金龍
吳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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