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一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000000
0、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陸萬柒仟零捌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肆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肆佰柒拾元。
(二)提出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之訴狀(繕本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淑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黃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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