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五
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劉為丕法官賴淑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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